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申報所得稅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


  1.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2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498A號函辦理。
  2. 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,財政部於108年修訂所得稅法第17條,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,自108年1月1日起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,且為被該法所訂排富條款排除就可以適用,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。
    1.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公資格者。
    2. 符合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,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。
    3. 入住指定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。
  3. 為增進民眾瞭解前開稅賦新制之內涵,該部業已製作說明文件如附件,請協助加強廣為宣導,如有相關疑義,亦可請民眾洽0800-000-231或1966專線諮詢。
  4. 另為強化民眾對於長期扣除額之瞭解,該部將陸續製作上架問答集及多元宣導素材,並置於官網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(網址:http://1966.gov.tw/LTC/1p-4639-201.html),亦請轉知多加下載運用。